GB19510.13-2007《灯的控制装置第13部分:放电灯(荧光灯除外)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》对电子镇流器的解释为:本部分规定了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。电源包括交流电源为50
Hz/60 Hz,1 000 v以下电源。此类镇流器是一种装有触发和稳定部件的转换器,这种转换器能在直流或与电源频率不同的频率下使放电灯工作。

其中第17条异常状态说明:当镇流器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0%~110%之间任一电压的异常状态下工作时,其安全性不应受到损害。制造商可声称不同的额定电源电压范围。
合格性可通过下述试验进行检验:
使镇流器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工作1 h,并对其施加下述每一个条件(如有规定,包括散热片):
a)未插入灯,或灯未被触发﹔
b)灯头漏电;
c)灯工作,但处于整流状态。
采用条件a)进行试验时,输出端开路。
采用条件b)进行试验时,要采用图1所示电路。

D.U.T.——受试装置;
Dr——具有串联二极管的电路,这些二极管是反并联的,同样数量的串联二极管能产生10 V~15V电压降。